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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涛涛、苗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苗涛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号**室。被告人苗涛涛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苗涛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甲,曾用名苗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苗某甲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9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苗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佟乐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市云龙区**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佟乐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佟乐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于2019年5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原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村**号。被告人李鹏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队**号。被告人时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7********,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徐州市**处**,户籍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乡**村**组**号,现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队。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街道**处**村**队**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徐州市云龙区**街道**,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偷税罪,于1999年7月1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63万元,200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徐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二期**楼。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安猛,又名王猛,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号。被告人王安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安猛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新,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街道**处**二期**。被告人王新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新村**队**号。被告人佟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叁年;于2016年3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市**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徐州市云龙区**处**,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安猛(另案处理)等人为推进辖区内徐州**地产公司用地项目的顺利进行,遂和在云龙区从事拆迁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苗某甲等人合作,要求杨某某、苗某甲等人对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拒绝拆迁的候某甲、葛某某、侯某乙等居民住户实施强制拆除。为此**街道办事处**王某乙、**周某某等人召集杨某某、苗某甲、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多次开会协商,指定由办事处城管负责拆迁现场外围警戒工作,杨某某、苗某甲组织人员强拆,进入被拆迁户房间将人带离后进行强拆。后经杨某某、苗某甲联系被告人苗涛涛组织强拆人员,苗涛涛遂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新、王安猛等多人,通过暴力手段强行闯入被拆迁户家中,采取捆绑、强拉、硬拽等方式将房屋内人员带离房屋,交由专门人员开车带离现场并看管,后苗某甲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

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曾分别因敲诈勒索罪、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6年至2019年期间,二人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新、王安猛、时某某、佟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夏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祁某某、刘某乙、高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后五人另案处理)等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到徐州市云龙区**街道**、**街道**、**街道**、鼓楼区**街道**辖区等地以暴力、捆绑、殴打等方式进行强拆,多次有组织的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苗涛涛、苗某甲为首,佟乐乐、李鹏、王新、王安猛、时某某、佟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夏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等人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苗某甲、苗涛涛主要负责联系强拆业务、租赁挖机、资金分配管理,被告人佟乐乐管理黄山街道办事处外聘城管,发放强拆补助,在苗某甲、苗涛涛等人的组织下,通过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当地群众的利益,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苗涛涛等人共实施非法侵入住宅行为11起,被告人苗涛涛、佟乐乐、李鹏参与实施全部犯罪行为,被告人赵某甲、时某某、宋某某参与9起,被告人刘某甲、胡某某参与8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7起,被告人苗某甲、李某甲、闫某某参与6起;被告人王安猛参与5起,被告人王新参与4起,被告人周某某、夏某某、佟某某参与3起,被告人杨某某、张某乙参与2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苗某甲、张某乙等人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苗涛涛事先安排被告人佟乐乐、王新进行踩点、观察侯某甲家人的日常生活规律,被告人周某某提供制服、头盔、防刺背心等强拆的服装给苗某甲、苗涛涛。2016年9月22日上午,苗涛涛组织被告人佟乐乐、王新、李鹏、时某某、夏某某、王安猛、赵某甲等人到工程兵指挥学院对过的苗涛涛门面房里更换服装,统一乘坐租来的两辆面包车前往**宿舍**号楼,被告人佟乐乐、王新、时某某、夏某某等人冒充拆迁办工作人员诱骗侯某甲、刘某丙夫妇将房门打开后,强行侵入侯某甲、刘某丙的住宅。为顺利将侯某甲、刘某丙夫妇带离房屋、实施看管,采用捆绑手脚、蒙头等方式强行将侯某甲、刘某丙带至事先准备好的王安猛驾驶的车内,由王安猛等人负责在车内看管,期间,在现场围观的侯某甲的邻居宋某某也被强行带至车内,后将车开至徐州市工程兵学院北的坦克山上对三人进行看管,后侯某甲家的单元楼梯及阳台被苗某甲、周某某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2.被告人周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苗某甲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张某丙、葛某某家的房屋,预谋由苗某甲安排苗涛涛组织人员进入张某丙、葛某某家,将房屋内人员强行带离,由苗某甲现场指挥将房屋拆除。2016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苗涛涛组织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新、夏某某、时某某、赵某甲等人通过撬棍撬门等手段强行侵入张某丙、葛某某的住宅,将正在卧室内睡觉的葛某某惊醒。被告人李鹏、王新、夏某某、时某某等人用棉被蒙住葛某某头部将葛某某强行架到房屋外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交由被告人王安猛、夏某某、孙某某、陈某甲(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葛某某拉至附近山上看管。被告人王安猛、夏某某等人在车内看管葛某某期间通过被褥蒙头、扬言喷辣椒水、禁止下车大小便等手段限制葛某某人身自由,导致葛某某被迫在车内大小便。后张某丙、葛某某居住的房屋被在场的苗某甲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3.2017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苗涛涛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坝山街道辖区未达成拆除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屋,被告人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时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宋某某、王安猛等人通过翻墙入院方式强行侵入位于云龙区**街道(**街道办事处)**宿舍**号李某甲的住宅,因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喝问,时某某等人持走廊上的花盆打砸李某乙,李某乙手持菜刀反抗无果后被强行控制,宋某某等人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乙及其家人李某甲、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被强行带至门口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进行看管,后李某乙居住的房屋被苗某甲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4.2018年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苗涛涛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居民的房屋,被告人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安猛、宋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强行破门手段侵入陈某甲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村的住宅,先后强行将在一楼正在做饭的陈某甲及其外孙子陈某乙、在二楼睡觉的陈某丙带至门口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驶离现场进行看管,后陈某甲家的房屋被苗涛涛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5.被告人周某某、苗某甲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巷**号侯某乙、王新家的房屋,预谋由苗某甲安排被告人苗涛涛组织人员通过暴力手段闯入侯某乙家,将房屋内人员强行带离后,由苗某甲现场指挥将房屋拆除。2018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苗涛涛带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新、时某某、李某甲、宋某某、夏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等人通过翻墙入院、砸窗、破门等手段侵入侯某乙、王某丙的住宅,强行将侯某乙、王某丙及其女儿王某丁带至房屋外事先准备好的被告人王安猛、赵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内,后将车开至徐州市东都华府小区门口,在车内看管侯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后侯某乙家的房屋被苗某甲等人指挥强拆。

6.2018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苗涛涛等为强行拆除徐州市鼓楼区候办事处李沃村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居民房屋,遂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王新、时某某、刘某甲、闫某某、宋某某、胡某某、李某甲、赵某甲、张某甲等人通过翻墙入院、破门、砸窗等手段强行侵入李某戊位于徐州鼓楼区**办事处**路**巷**号的住宅,被害人李某戊及其家人赵某乙、李某己、李某庚、付某某等人通过抛扔点燃的汽油瓶、挥舞绑匕首的塑料管等方式阻止强拆人员进入室内,被告人李鹏、王新等人持竹梯、盾牌并向室内喷射辣椒水,双方发生激烈打斗,后李某戊、赵某乙、李某己、李某庚、付某某被制服控制。期间多名被告人对被害人李某戊、赵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戊右侧一根肋骨骨裂,赵某乙鼻子、嘴部受伤流血,李某庚后背受伤。李某戊及其家人付某某、李某庚、赵某乙、李某己被强行带至面包车内,并驶离现场进行看管,后李某戊家的房屋被苗涛涛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7.被告人苗涛涛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街道办事处**村村东头居民的房屋,事先安排佟乐乐等人对该处房屋进行观察、踩点。2019年1月9日1时许,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时某某、李某甲、闫某某、宋某某、刘某甲、佟某某、张某甲、胡某某、赵某甲等人通过踹门强行进入张某丙、宗某甲、宗某乙家中。被告人李鹏、宋某某、时某某、刘某甲等人对宗某甲进行控制并殴打,将张某丙、宗某甲、宗某乙强行带至事先准备好的车内驶离现场进行看管,后张某丙、宗某甲、宗某乙家的房屋被苗涛涛等人强行拆除。期间,宗某甲左手小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宗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8.2019年1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苗涛涛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坝山街道辖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居民的房屋,遂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佟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等人通过破门方式强行侵入李某辛、刘某丁夫妇、王某甲、党某某夫妇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村东侧原**商城门口的两处住宅,后强行将李某辛、刘某丁、王某甲、党某某强行带至门口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进行看管,后两处住宅被苗涛涛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9.被告人苗涛涛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后金安村赵某乙、李某壬的房屋,被告人苗涛涛安排被告人佟乐乐、赵某甲等人事先观察、踩点。2019年4月10日5时许,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时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等人强行侵入赵某乙、李某壬夫妇家中,将被害人赵某乙、李某壬强行带离住宅至附近废墟进行看管约一小时,期间赵某乙、李某壬夫妇居住的房屋被苗涛涛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10.2019年4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苗涛涛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黄山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居民的房屋,由被告人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时某某、闫某某、李某甲、佟某某、宋某某、刘某甲、赵某甲等人通过强行破门手段侵入陈某乙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办事处**村**号**室的住宅,期间,被害人陈某乙因害怕,从房顶跌落并致其脚部受伤,佟乐乐、时某某、李某甲等人见状遂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并控制,后将陈某乙强行带离至事先准备好的轿车内看管,后陈某乙家的房屋被苗某甲等人指挥强行拆除。

11.2019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苗某甲、苗涛涛等人为强行拆除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村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居民的房屋,被告人苗涛涛纠集被告人佟乐乐、李鹏、时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宋某某、闫某某、胡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等人通过强行破门手段侵入张某丁位于徐州市云龙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的住宅,强行将在家中一楼卧室睡觉的张某丁架至门口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后驶离现场进行看管,后张某丁家的房屋被苗某甲等人强行拆除。

2019年5月8日、9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7日,被告人苗某甲、苗涛涛、佟乐乐、周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王安猛、王新、李某甲、时某某、夏某某、佟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李鹏、宋某某、张某甲主动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产权证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辛、刘某丁、王某甲、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苗某甲、苗涛涛、杨某某、佟乐乐、李鹏、王新、王安猛、时某某、佟某某、刘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李某甲、夏某某、张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新、刘某甲、李某甲、夏某某、王安猛、赵某甲、时某某、佟某某、张某甲、闫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涛涛、佟乐乐、王新、王安猛、李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鹏、宋某某、张某甲、赵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赵运东、周德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苗涛涛、苗某甲、佟乐乐、李鹏、时某某、赵某甲、宋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张某甲、周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安猛、王新、佟某某、闫某某、李某甲、夏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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