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苗瑞,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苗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7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苗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苗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苗瑞,听取了值班律师郑建、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苗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至8月13日,被告人苗瑞先后多次至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陆集镇等地,采用拉拽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沿街店铺窃取他人财物,共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700元、杂牌鞋子两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苗瑞至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珠江路,采取拉拽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鞋店,窃得杂牌鞋子两双(鞋子价值无法鉴定)。
2.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苗瑞至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采取拉拽破坏门把手的方式,先后进入官庄村卫生室、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理发店、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1200元。
3.2020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苗瑞至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富民路,采取拉拽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郑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至少5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苗瑞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苗瑞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苗瑞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检察官助理:刘守国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苗瑞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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