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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秀青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苗秀青,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秀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至案发以来,被告人苗秀青虚构自己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帮助被害人办理出国务工、办理技工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57人共计人民币846613元。后苗秀青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苗秀青抓获,苗秀青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苗秀青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秀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秀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秀青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红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苗秀青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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