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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长春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苗长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附**号)。 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 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16年3月、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长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苗长春在重庆市巴南区云创路330号附3号工地宿舍,趁工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田某某、廖某某等5名工人的共5部手机盗走。后苗长春在逃跑过程中,将其中3部手机弄丢,另在鱼洞轻轨站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其中2部手机销赃给一游摊。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其中被盗的Vivo X23、Vivo X5、Oppo R17、荣耀9XPro 4部手机共计价值5657元。

2020年11月9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未成年人管教所门口将苗长春抓获。被告人苗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苗长春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苗长春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长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长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长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长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苗长春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苗长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苗长春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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