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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雨盼贩卖毒品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苗雨盼,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8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雨盼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苗雨盼多次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

1、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苗雨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号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重约5克贩卖给刘某某。

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李某甲、刘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2700元,通过杨某某(另案处理)找被告人苗雨盼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苗雨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大街与黄海路交口附近,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重约15克贩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将冰毒交给李某甲。

3、2017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甲出资人民币15000元,通过杨某某找被告人苗雨盼购买毒品。后被告人苗雨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大街与黄海路交口附近,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重约100克贩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将冰毒交给李某甲。

4、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苗雨盼在**小区**号楼楼下,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将一袋冰毒重约5克贩卖给李某甲。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苗雨盼被抓获归案。同日,民警从被告人苗雨盼住处**小区**号楼**号内查扣毒品可疑物3袋、冰壶3个、电子称1个、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0.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可疑物照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雨盼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及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达215余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苗雨盼具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雨盼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春

2017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苗雨盼(1392058****)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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