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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苗龙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苗龙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龙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苗龙某到昆明市官渡区**号手机店,和被害人杨某某商量好以500元的价格修其手机屏幕。在被害人杨某某修手机时,被告人苗龙某看中店内一部华为Nova5Pro手机并将自己的手机卡插入新手机内激活。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苗龙某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拿给其、还未付款的新手机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杨某某追上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值为216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一次前科,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苗龙某八个月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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