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苟兵,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7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勇,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6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兵、王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勇、苟兵共同商议出资、租赁场地、购买机器,筹备开设赌博场所。2020年7月21日,王勇、苟兵两人在都江堰市**巷**号铺面内放置“大金鲨”的赌博机一台共八座,在该铺面门口设置监控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看守监控逃避打击,开始经营赌博场所,至2020年7月28日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24916元。经都江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涉案“大金鲨”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艺机。
被告人苟兵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勇主动投案后,先供后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兵、王勇共同开设赌博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苟兵、王勇均系累犯,被告人苟兵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苟兵、王勇现均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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