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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娇、邓林坤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苟娇,女,生于199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阆中市**街**号**栋**单元**楼**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林坤,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小学肄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路**号,住四川省阆中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住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娇、邓林坤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苟娇多次在本市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邓林坤多次变相加价贩卖冰毒,被告人朱某某购买毒品后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王家嘴三期还房11栋41单元4楼1号租住的民宿内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份,被告人邓林坤在本市保宁醋小区两次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冰毒共计约0.4克,曾某某分两次给邓林坤转账共计人民币590元。

2、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苟娇在本市铁塔花园靠近河边的滨江路向邓林坤贩卖冰毒约0.2克,邓林坤通过微信给苟娇转毒资人民币320元(包括车费20元)。

3、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苟娇在本市新村路丽人医院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冰毒约0.4克,韩某某通过微信给苟娇转毒资人民币500元。

4、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苟娇在本市杜家客栈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何某某向苟娇转毒资人民币300元。

5、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苟娇在本市本市铁塔花园靠近河边的滨江路向吸毒人员邓林坤贩卖冰毒约0.4克,邓林坤给苟娇转毒资人民币300元。

6、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邓林坤帮助吸毒人员朱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收到毒资320元,遂电话联系了贩毒人员即被告人苟娇购买冰毒,被告人苟娇在本市铁塔花园靠近河边的滨江路向邓林坤贩卖冰毒约0.2克,邓林坤通过微信给苟娇转毒资人民币300元,收到冰毒后被告人邓林坤将该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容留邓林坤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毒冰毒。

7、2020年9月1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邓林坤再次帮助朱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收到毒资320元,遂联系了蒲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冰毒0.2克并给蒲某某转款300元,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容留邓林坤、蒲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14时许,被告人苟娇在本市四期还房楼下向邓林坤贩卖两袋冰毒约0.4克,邓林坤通过微信给苟娇转毒资人民币500元,后邓林坤准备将一袋冰毒交给曾某某时被侦查人员挡获,另外一袋由苟娇转交给吸毒人员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继续容留苟娇、蒲某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案发当天,侦查人员扣押邓林坤丢弃的疑似冰毒约0.18克,在朱某某的房间内将被告人苟娇、朱某某挡获,并从苟娇处扣押吸食剩下的疑似冰毒约0.1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被告人邓林坤、苟娇处扣押的疑似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娇、邓林坤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苟娇六次贩卖冰毒约1.8克,被告人邓林坤四次贩卖冰毒约0.8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场所内吸食冰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林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琳军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苟娇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林坤、朱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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