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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开良盗窃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苟开良,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1********,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开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苟开良驾驶一辆电动车去至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苟开良在该中心住院部一楼十二病房31床,将住院病人李某某的现金11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31日13时许,荣昌区公安机关民警在荣昌区阳光家园小区内将苟开良抓获,并从苟开良处扣押二轮电动车一辆、人民币400.5元。苟开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出院证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苟开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开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开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苟开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开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苟开良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检察官助理:胡鹏峰 

                                    2019年1226

附:

    1.被告人苟开良现被羁押在荣昌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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