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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明平盗窃案)_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苟明平,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2017年6月23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贵阳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明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苟明平在Z150次列车16号车厢内,趁旅客彭某某、杨某某睡觉之际,将二人放在座位前小桌板上的苹果7plus手机和华为荣耀20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14元,华为荣耀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明平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明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明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扣押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黄伽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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