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20年3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被害人杨树12棵并以1750元的价格出售。经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品种为杨树,共12株,总材积3.7081m³。买树款二被告人已分。
2020年1月24日、11月4日,被害人苟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对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审批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未经树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砍伐他人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苟某某、冉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茜
检察官助理:冀巍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被告人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1册,散页4页,光盘3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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