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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57********,汉族,文盲,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同日被汉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汉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汉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苟某某连续三年在其汉源县**乡**村**组家旁的地中,采取四周栽种玉米、中间种植罂粟的方式非法种植罂粟并收获罂粟果,后将罂粟果晒干后贮存在家中,用于非法出售牟利。

2018年农历7、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苟某某在其位于汉源县**乡**村**组**号的家中,以80元/斤的价格贩卖罂粟果9.35斤(折合4.675公斤)给被告人吴某某,后吴某某向苟某某支付罂粟果价款700元。

2018年9月至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经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在汉源县富林镇王某甲经营的汉源县****馆旁,以120元/斤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罂粟果5斤(折合2.5公斤)用于生产食品,王某甲向吴某某支付600元。其后,王某甲将购买来的罂粟果去除种子后制成粉末,用于生产红汤牛肉等食品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0月8日被查获。

2018年农历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经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在汉源县富林镇王某乙经营的汉源县*****馆旁,以120元/斤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罂粟果3斤(折合1.5公斤)用于生产食品,王某乙向吴某某支付现金350元。其后,王某乙将购买来的罂粟果去除种子后制成粉末,用于生产红汤牛肉等食品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0月8日被查获。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汉源县**乡**村**组家中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罂粟果0.675公斤。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苟某某在其汉源县**乡**村**组家中先后被汉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疑似罂粟果32.22614公斤、罂粟杆2.52386公斤。经鉴定: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土地面积0.13亩、折合约86.7平方米;涉案疑似罂粟果物种名均为罂粟,隶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为毒品原植物;涉案疑似罂粟果内的种子均具活性,即未灭活。

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陈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提取、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罂粟果共计36.90114公斤、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罂粟果共计4.675公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苟某某、吴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康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苟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汉源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8352****(1598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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