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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交通肇事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0********,汉族,住旺苍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0时40分,被告人苟某某在旺苍县嘉川镇何家坝市场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川H5985G号小型轿车沿G542国道往尚武镇回家的方向行驶,当行至G542国道63KM+30M嘉川镇灯塔村老火车站时,因未注意观察操作不当而驾驶车辆驶出道路右侧边线外,撞上在道路边线外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苟某某未停车查看继续驾驶车辆逃逸案发现场,当行驶至尚武镇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大货车尾部。被告人苟某某通知其妻子和朋友前来处理完追尾事故后,主动向前来处理事故的警察交待了在嘉川镇灯塔村老火车站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mg/100ml。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苟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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