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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1〕328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4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村,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LZ***的银灰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已报废)由泌阳县尚东尊悦国际酒店行驶至泌阳县碧水江南环河路“柴火味道”饭店东边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1]418号检验报告鉴定: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摩托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山林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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