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苟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华蓥市**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苟某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川XJ*****的白色大众小型轿车,在华蓥市双河街道滨河东路广场前路段与停在道路右侧的川XD*****号出租车和川XD2*****号出租车发生刮擦事故后向城南方向驶离,后民警在华蓥市广华大道工人新村小区1栋1楼电梯井处将被告人苟某某挡获,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经鉴定,苟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1mg/mL(等同于13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苟某某对其醉驾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受损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委托书(血检)、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性书证, 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车辆投保记录、苟某某、于某某、周某某三人驾驶证及行驶证、于某某和周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11.15”逃逸事故视频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三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苟某某二次询问笔录及一次讯问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5.鉴定意见: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世司鉴[2020]毒鉴字第451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对调取的天网监控二段及川XJ393S行车记录仪视频六段制作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苟某某主动赔偿受损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江琴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华蓥市**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表和视频说明各壹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