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77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轿车搭载蒙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小鸟咖啡”店出发,沿瑞山路向钟鼓楼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川区塔耳门广场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继续向前行驶。在行驶途中,苟某某发现车牌遗失,遂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因看见公安民警在现场处警,苟某某驾车逃离,后被公安民警拦获。公安民警将苟某某传唤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合阳勤务大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苟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了重庆标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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