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苟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399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61011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城**。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9日1时50分,被告人苟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苟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0.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附:1、被告人苟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材料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