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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妨害公务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道办事处****号,1995年3月23日苟某某因流氓罪被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顺庆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苟某某酒后在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的舌尖冒菜店内强行推销酸奶,与老板肖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店内餐具掀在地上后离开。新建派出所接110指令后由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唐某某前往现场调查,在柳林路南充市民政局内发现被告人苟某某,在向其表明身份后对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苟某某拒不配合,并出言挑衅出警民警,在民警强行将其带离现场时暴力反抗阻碍执法,导致三名出警民警和辅警均有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出警民警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畅

2020年3月1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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