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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卖骑手,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西侧广场附近,从后方抱住被害人王某某(女,25岁,河南省人)将其摔倒后,当场抢走王某某持有的魅族牌白色手机一部,并致王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99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苟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及身上起获被害人的手机及SIM卡。经鉴定,被告人苟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抓捕录像、搜查录像、辨认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4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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