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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区**座**室。2013年11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都某某报案至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称,二人在本市莲湖区西北大学**公寓**号楼**宿舍中午睡醒后发现,放置于宿舍桌子上的Ipad 2018平板电脑、Ipad air3平板电脑被盗,并提供购买发票。12月20日11时许,民警根据被盗电脑定位功能在被告人苟某某位于本市**路**小区**座**室住处现场查获一台被盗电脑,当日17时许,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供述另一台平板电脑在案板街电子市场进行刷机,后公安机关在该市场查获被盗电脑。经查,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苟某某与“老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多次电话联系后以共计人民币2700元从“老某某”处收购Ipad 2018平板电脑、Ipad air3平板电脑各一台准备转卖,因其中一台平板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苟某某遂带至本市案板街电子市场进行刷机。经鉴定:被盗Ipad 2018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553元,被盗的Ipad air3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74元。破案后,被盗平板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何某某、都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查获记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领条;7、通话记录;8、价格鉴定意见;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412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笑鹤

  2020年6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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