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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故意伤害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川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苟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农贸市场内因怀疑其菜被被害人赵某某所偷,继而发生口角,后苟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推赵某某离开的过程中,将赵某某推倒在地,并踢了赵某某一脚,致赵某某腰椎受伤。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达州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程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跃平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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