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速运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号,现住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网友,相处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张某某提出与被告人苟某某断绝关系。被告人苟某某遂怀恨在心。
2017年年底至2018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苟某某多次以发送信息威胁要杀死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车辆门把手内粘钉子等方式,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
2020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上放置尖刀一把并威胁要杀死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8万元,后因被害人张某某报警未将8万元交付给被告人苟某某。
2020年7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苟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转账记录截图,信息截图、留言纸条复印件、留言A4纸、小刀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苟某某的陈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杀人为由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敲诈勒索8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基栋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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