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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滥伐林木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住佛坪县肖家庄镇****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佛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至30日,袁家庄街道办****组村民苟某某为供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袋料香菇原料(原木打成木屑)谋取经济利益,带领工人在大河坝镇******组刘某某、陈某某承包山砍伐林木截成原木956节,经计算立木蓄积44.77立方米,***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刘某某、陈某某名义办理有15.6立方米林木采伐指标,苟某某带领工人在砍伐林木过程中超伐林木蓄积29.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森林法规,违背采伐证规定的数量超额采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第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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