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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盗窃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9日被佛坪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8日,由佛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苟某某搭乘班车到达佛坪县大河坝镇,然后乘坐姚某某摩托车到大河坝凤凰村沟口,步行至**镇**村**组杨**家,扳开窗户钢筋,入室盗窃现金3500元后逃离。

2、2018年11月底,被告人苟某某搭乘班车到达佛坪县陈家坝镇,步行至**镇**村**组王某某家,撬开窗户钢筋,入室盗窃现金950元后逃离。

3、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苟某某搭乘班车到达佛坪县石墩河镇廻龙寺大桥,步行至**镇**村张某某家,撬窗入户,未窃得财物。

4、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苟某某搭乘班车到达佛坪县**镇**村沟口,步行至**镇**村**组余某某家,撬窗入户,盗窃现金900余元。

5、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苟某某步行至**镇**村**组唐某某家,撬窗入户,盗窃现金2500元。

被告人苟某某入室盗窃五户,合计盗窃人民币785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损失8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次通过撬窗入户方式,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2017年10月11日因盗窃罪刑满释放,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又五次实施盗窃行为,系累犯。到案后,该苟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佛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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