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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工,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湾**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苟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同年12月28日释放。被告人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苟某某经预谋后,联系从事二手空调回收生意的蒋某某,谎称其公司有空调外机出售,后蒋某某等人在苟某某帮助下,先后三次至苏州市吴中区**湾小区将多台空调外机拆运走,价值合计人民币933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带领蒋某某等人至上述小区23幢109号商铺三楼平台处,拆运走被害人沈某某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奥克斯牌5P空调外机1台;后又至该小区20幢3单元三楼312房后平台处,拆运走被害人张某甲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TICA(天加)牌3P空调外机1台。

2.2020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带领蒋某某等人至该小区20幢1单元三楼301房后平台处,拆运走被害人吴某某价值合计人民币4692元的美的牌5P空调外机2台。

3.2020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带领蒋某某等人至该小区20幢3单元三楼312房后平台处,拆除被害人韩某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美的牌2P空调外机3台,装车运至小区门口时被小区保安拦下并报警,苟某某被当场查获。

事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被盗空调外机。另被告人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沈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苟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行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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