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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8********,汉族,群众,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合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16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苟某某潜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闽清县**镇**村**号土干厂内,盗走厂内两台压土干机器的双杆棒涡轮,并于当天晚上将盗走的机器零部件出售给闽清县**镇**村一家废品店。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机器零部件价值共计人民币2013元。

2020年10月21日,闽清县公安局池园派出所将被盗的机器零部件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苟某某在闽清县**镇**工厂员工宿舍门口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苟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苟某某已全部归还赃物,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坛典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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