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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苟某某诈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白银市会宁县******沟社农民住该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苟某某在“SOUL”交友软件上将自己性别标注为女性,并通过该软件认识了陈某某,后二人互加为微信好友。苟某某谎称自己为未婚女性,骗取陈某某信任后,以谈对方、生病住院、处理奶奶后事等为名,于2020年4月15日至5月21日间,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元,所骗钱款全部挥霍。破案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采用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7月13

                                 

附件:1.被告人苟某某现在白银市会宁县**岔**村**沟社**号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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