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苟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南明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将一包净重0.8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殷某某(另处)。后殷某某贩毒的事情败露后带民警将苟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及计量记录单;3、证人肖某某、殷某某证言;4、被告人苟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6、扣押、封装、称量、取样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量刑建议、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文书一套。3.被告人苟某某现取保候审,传讯电话155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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