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苟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2月19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10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苟某某购买500元的毒品,并约定由苟某某于次日将毒品放入黄粑内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给胡某某。同年3月22日14时许,苟某某在其家楼下将装有毒品的黄粑交给快递员。同年3月25日,侦查人员在圆通速递自贡中转站将苟某某寄出的包裹挡获,从寄出的黄粑中查获两根密封吸管,其中一根吸管中装有四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0.38克,另一根吸管中装有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0.07克、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
2019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苟某某在其位于合江县**路**号**栋**号的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该房间一铁盒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0.14克,七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0.65克。
被告人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苟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万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苟某某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碟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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