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7****253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泸州县**镇**村五组19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由旬邑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旬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苟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与旬邑县职田镇小峪子村民董某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苟某某在小峪子村为董某某修建三间两层楼房一栋,面积243平方米,工程造价15.5万元,工期120天,交工期限为同年12月28日。董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苟某某交纳建房款5万元,同年9月份又向其交纳4万元建房款,合计9万元整。当房屋根基建设到正负零时,因天气原因停工,后因各种原因历时一年未再继续动工修建。虽经双方多次协商,但苟某某一直未动工继续修建。2018年董某某就双方建房一事将苟某某诉讼至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2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8)陕0428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苟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董某某建房款80000元,被告人苟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
2.被告人苟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与旬邑县职田镇小峪子村民高某某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约定苟某某在小峪子村为高某某修建三间一层楼房一栋,面积16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940元,工期120天,交工期限为同年12月28日。高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苟某某交纳建房款3万元,同年8月27日又向其交纳2万元建房款,2018年8月4日再次向其缴纳2万元建房款,合计7万元整。当房屋根基建设到正负零时,因天气原因停工,后因各种原因历时一年未再继续动工修建。虽经双方多次协商,但苟某某一直未动工继续修建。2018年高某某就双方建房一事将苟某某诉讼至旬邑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2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8)陕0428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苟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高某某建房款60000元,被告人苟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
2018年12月22日,旬邑县人民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8)陕0428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陕0428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苟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义务、遂董某某与高正文申请强制执行。
经核查,苟某某名下有2016年2月22日上户的奇瑞牌陕AM00P2和2011年3月16日上户金杯牌陕DL2886车辆两台。2020年2月17日,其妻子易某某代苟某某分别给董某某与高某某履行2万元和1万元整。苟某某从2019年4月开始在广东省梅州搞污水小工程承包,有合法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强制执行申请书、车辆登记信息查询、收条。2.证人证言:易某某证言。3.被告人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妻子易某某代苟某某分别给董某某与高某某履行2万元和1万元整,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建议判处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江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苟某某县羁押在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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