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苟正春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192号 

被告人苟正春,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1986年8月31日因流氓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7年5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苟正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7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苟正春购买600元的冰毒,被告人苟正春同意后,两人约定在南充市顺庆区延安路太极大药店外进行交易,当日18时许两人碰面后,王某某将6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苟正春,被告人苟正春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交给王某某,随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王某某处查获交易的疑似冰毒一小袋,从被告人苟正春处查获人民币600元,疑似冰毒冰毒一小袋。经现场称重,从王某某、苟正春处查获的毒品净重分别为0.6克、 0.22克。经鉴定,从被告人苟正春和王某某处查获的两袋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苟正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正春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苟正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苟正春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8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