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若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镇,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猥亵儿童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若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在上学路上碰到被告人若某某,若某某将被害人领至自己开的茶楼暨阿坝县**街**茶楼,在茶楼一包间内,若某某脱下被害人裤子至脚踝处,脱去自己裤子,将被害人压在沙发上,用自己生殖器在被害人大腿根部连续抽插,期间,用嘴亲吻被害人,后放被害人离开。被告人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若某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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