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77********,藏族,农民,文盲,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乡**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若某某将停放在马尔康市马尔康镇美谷街360号门口的一辆玉骑铃牌电瓶车盗走。次日,若某某将该车推至达萨街449号兴隆摩托车维修店进行换锁时被发现后逃走,后于2020年7月14日在红原县刷经寺公路分局处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三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三某乙陈述;4.被告人若某某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华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若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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