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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苦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302000********,彝族,户籍地四川省金阳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1月14日16时55分许,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丽园广场附近,被告人苦某某徒手扒窃得手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背上背包左侧袋子内的一台蓝色VIVO X23 手机。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价格为人民币404元。

2、同月17日23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路某某,被告人苦某某徒手扒窃得手被害人梁小格放在外套左边口袋内的一台黑色的苹果XR手机。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价格为人民币3910元。

同月27日16时15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健翔医院侧的河涌边抓获被告人苦某某,然后在其指引下在其出租屋查获上述二台手机。破案后,涉案手机均已经发还给二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小格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苦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敖亮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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