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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英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英某某,曾用名维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71983********,鄂温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英某某酒后驾驶黑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莫旗库如奇乡双桥村南岗附近行驶时,由于被告人英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滑入路基下,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被告人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69mg/100ml。被告人英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英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佳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英某某现住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委。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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