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住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平某市公安局对英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搜查,现场扣押大量口服类保健品。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鉴定,现场扣押的保健品干完又硬、美国伟哥两种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被告人英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无任何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英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英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鉴定人:张某某、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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