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英翔(曾用名英信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蒙阴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8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英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至5月6日,被告人英翔虚构有大量制作口罩的熔喷布出售,通过电话、微信向临沂市兰山区魏某某发布熔喷布厂家生产视频、编造采购协议、在采购路上的地图截图等取得魏某某信任,先后骗取魏某某钱款共计53750元,被告人英翔将此钱款用于手机赌博游戏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英翔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英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英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英翔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英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英翔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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