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范三喜,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0********,**族,**文化,住汉寿县**镇**村**组**号。范三喜2016年3至2020年1月,因吸毒先后7次被汉寿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戒毒1次,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3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1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三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范三喜先后六次单独或伙同周某某(不起诉)来到汉寿县**街道等地盗窃他人现金、手机、摩托车等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共15369元。其中2019年l0月14日,范三喜伙同周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孟奇路“天地人辉楼”盗走一台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如:
1、2019年5月18日早上,范三喜来到汉寿县**街道**街**巷**楼房**楼房间内,盗得被害人雷某某某一个黑色皮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多元)和一个黑色女式手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23日清晨,范三喜来到汉寿县**街道**巷**公寓**楼盗得被害人饶某甲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个粉色女式手提包、一部玫瑰金苹果手机和一部红色oppo手机,并于当日将这两部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常德市步行街附近一个手机回收摊位。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1497元,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26元。
3、2019年8月25日早上,范三喜来到汉寿县**街道**街“老爷车”服装店内,盗得被害人冯某某一部水红色vivo手机,并于次日将手机以580元的价格销赃给常德市步行街附近一个手机回收摊位。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371元。
4、2019年9月6日早上,范三喜来到汉寿县**街道湘聚美容养生馆,盗得被害人贺某某一个女式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400余元)。
5、2019年10月14日清晨,范三喜伙同同案人周某某来到汉寿县**街道孟奇路“天地人辉楼”楼道口,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无牌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工地的张某某。经鉴定,被盗女式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6、2020年1月11日早上,范三喜来到汉寿县**街茶香府茶楼,盗得被害人戴某某一个卡其色女式单肩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一部紫色vivo手机,并于当日将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给常德市武陵区一个叫“小平”的男子。经鉴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755元。
到案后,被告人范三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领条、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决定书、诊断书、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管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范三喜、胡某某、伍某某所作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饶某乙、冯某某、贺某某、戴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范三喜及同案人周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三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三喜多次或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三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三喜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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