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范丙千,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2********,汉族,小学,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园**院**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0年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后改判;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被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四方坨子人民法庭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5年10月19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丙千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丙千于2020年8月8日16时许,在本市船营区临江西区14号楼5单元门前,趁被害人谭某某将一辆蓝色宗迪牌三轮电动车停放该处未拔车钥匙之机,将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3300元。范丙千被谭某某扭送到案,被盗车辆已经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被告人范丙千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范丙千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丙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丙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丙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范丙千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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