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东东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润区********号,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小区****门**,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七树庄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1时许,证人薄某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白色大众Polo汽车(冀B*****)在唐山市路北区**停车场入口处发生刮蹭事故。薄某某和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同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协商赔偿期间,范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互殴,范某某将刘某某右侧第4、5肋骨打伤。2019年1月21日,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到案材料、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远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共160页。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