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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东富放火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511号

被告人范东富,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东富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4时许,被告人范东富到晋江市安海镇桐林工业区晋江富宇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富宇公司)车间大楼南侧路面,将富宇公司堆放在围墙外的鞋底废料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大火被富宇公司工作人员扑灭。火宅造成富宇公司堆放在围墙外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2吨鞋底废料、堆放在围墙内价值人民币38160元的7200双EVA拖鞋鞋底、围墙铁门及铁皮搭盖的一面铁皮、屋顶(均无法估价)被烧毁。

被告人范东富于2019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打火机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打火机2个;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监控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晋江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情况报告及照片、现场图、天气证明、监控位置平面图、富宇公司生产指令单及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刘某某、蔚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东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EVA鞋底等物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东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东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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