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范东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8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东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东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东生于2020年1月21日晚,在北京市密云区行宫南区**号楼**单元门前,先后两次共窃得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马自达牌汽车(京Q****9)内的人民币7万元、中华(软)香烟4条、南京(雨花石)香烟4条、利群(西湖恋)香烟1条、黄鹤楼(峡谷情)香烟9盒、茶叶一盒(内有茶叶三罐)及移动电源一个。经认定,被盗香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5438元。茶叶一盒(内有茶叶三罐)及移动电源一个未认定价格。赃款及经价格认定的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5438元。
现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东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东生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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