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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久学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范久学,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久学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范久学在北京市平谷区**镇**大街**号,与被害人荣某某因房基地问题发生纠纷,荣某某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大华山派出所民警出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范久学趁人不备,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向荣某某颈部时,被民警及时控制。

被告人范久学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尖刀1把;2.书证:大华山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宅基地纠纷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久学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久学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久学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欢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久学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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