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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书清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范书清(自报),男,自述1960年****日出生(未办理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16曰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脱逃 罪于1995年12月1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 10月1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书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范书清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莆田市城厢区**街道**村**安置房**号楼**号***海鲜楼店内,盗走店铺内15包香烟,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15包香烟价值人民币540元。

同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范书清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福州市仓山区**路**号**便利店内,盗走店内现金500元及13条香烟。同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范书清,并将其持有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和香烟13条扣押。经鉴定,被盗的13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书清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书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书清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公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书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书清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书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艾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书清现被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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