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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云程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范云程,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6********,汉族,大学在读,天津**大学学生,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道**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大学**号楼**室。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云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9月13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7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21时20分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大学图书馆三楼,被告人范云程因情感问题,持菜刀将被害人超某某头部、颈部、肩部、双臂及双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超某某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头皮疤痕累计长度73.6cm、体表疤痕累计长度86.8cm、右手损伤致功能丧失18%,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一级;颅骨骨折、颈2左侧椎板骨折、双手多发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左手环指部分甲床缺损、左锁骨皮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范云程在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云程故意杀人未遂,并致人重伤及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云程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云程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光盘九张。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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