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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因感情与债务纠纷,从家中携带牛角刀出来准备找到被害人徐某某将其杀死,15时左右,范某某在盘州市双凤镇思源居委会交通路对门山居委会办公室楼下路边找到徐某某,范某某持牛角刀杀向徐某某,将徐某某腹部、腿部等部位杀伤后将牛角刀丢弃在现场离开,2019年08月30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20日20时30分,范某某到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牛角刀一把;2.书证:徐某某住院病历及疾病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徐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受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减轻处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2张;

3.物证牛角刀1把;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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