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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亚君贩卖毒品)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范亚君,男,199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幢)。被告人范亚君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范亚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亚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亚君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至6月11日,被告人范亚君先后五次在南京市秦淮区华威大厦、建邺区涟城小区等地以1200元1克的价格向戴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出售氯胺酮(K粉),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范亚君在南京市秦淮区华威大厦将3克氯胺酮(K粉)以人民币3600元出售给戴某某;

2、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范亚君在南京市秦淮区华威大厦将5克氯胺酮(K粉)以人民币6000元出售给戴某某;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范亚君在南京市建邺区涟城小区将2.5克氯胺酮(K粉)以人民币3000元出售给王某某; 

4、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范亚君在南京市某棋牌室将8.3克氯胺酮(K粉)以人民币10000元出售给戴某某; 

5、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范亚君在南京市秦淮区阳光大厦将1克氯胺酮(K粉)以人民币1200元出售给乔某某。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范亚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亚君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亚君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亚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范亚君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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