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仕文、毛少敏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范仕文,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甲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范仕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范仕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少敏,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乙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毛少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毛少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山县*丙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范仕文与被告人毛少敏、被告人朱某某经预谋,共同实施“假黄金手镯”诈骗犯罪。具体作案方式为,被告人范仕文在作案前为被告人毛少敏伪造姓名为“卢志玲”、“卢美玲”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姓名为“陈某某”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由被告人范仕文提供基底为足银、表面含金的手镯等首饰及六福珠宝、金至尊珠宝等公司的“足金手镯”保证单,被告人范仕文指使被告人毛少敏或被告人朱某某持上述手镯、保证单、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等在典当行将手镯冒充黄金手镯进行“活当”,并在登记当票时编造身份证丢失等虚假理由,使用上述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登记,骗取典当行支付的典当款。2019年5月30日至7月17日,被告人范仕文在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南京市等地诈骗作案共计21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23437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被告人毛少敏参与作案共计13起,诈骗金额共计10.32889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作案8起,诈骗金额共计5.9054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702号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6720元;

二、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2号北京市阜昌典当行,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855.6元;

三、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10号北京市银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824元;

四、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72号北京市阜昌典当行,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8047.2元;

五、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10号北京市银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东城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680元;

六、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北京天祥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8334.6元;

七、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71号北京通德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8047.2元;

八、2019年7月4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西路41号北京汇祥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185元;

九、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04号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宣武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14733.6元;

十、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6号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200元;

十一、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136号天津市联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6514元; 

十二、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天津凯鑫典当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6993.4元;

十三、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66号天津市嘉德典当行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185元;

十四、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王串场一号路21号天津市旭日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200元;

十五、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15号天津鑫华涛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565元;

十六、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南京市秦淮区王府大街109-1号江苏万源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6755元;

十七、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302号南京市银达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488元;

十八、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在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南京银润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623.5元;

十九、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27号江苏省苏汇典当行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6706元; 

二十、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25号南京宝顺典当行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545.6元;

二十一、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范仕文、朱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江苏投盛典当有限公司,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典当款7141元。

2019年7月23日至8月14日,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朱某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毛少敏、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镯等物证照片;

2.当票、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仕文、毛少敏、朱某某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仕文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毛少敏、朱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