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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会兵、刘从云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范会兵(绰号范娃儿),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附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从云(绰号牛脑壳),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5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家住大竹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19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共谋到石子盗窃,被告人刘从云驾驶三轮车搭乘被告人范会兵从大竹县城东门出发行驶至四合镇白鹤林村8组附近,寻找目标伺机作案。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用改刀将郭某某家住宅的砖墙卸了一个洞,后进入鸡舍将该农户家饲养的23只鸡盗走。2020年6月16日,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鸡价值2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包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会兵、刘从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会兵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从云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大竹县**村**组,联系电话1848191****。

2.证据卷、文书卷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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