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范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新区山语城,于2016年11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对其批准,次日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伟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范伟与赵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鲁某某相互邀约多次在居住的州省六盘水市***新区山语城内吸食毒品。1月9日13时许,范伟继续容留鲁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在其居所山语城***室内吸食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鲁某某、余某某、赵某某证言;3.范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于2020年1月9日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范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和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范伟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振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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